藤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4月,是由藤县土地管理局和藤县地质矿产局组建而成,办公地点位于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28号。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管理等工作。内设13个职能股室:办公室、法规股、规耕股、利用股、地籍股、矿管股、地环股、纪检监察室、人教股、财务股、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下设6个二层机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土地管理技术服务站、土地储备和交易中心、地质矿产技术服务站、土地开垦整理中心、地产公司。全县设17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县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县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县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县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县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负责梧州县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基础测绘的行业管理。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